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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2#棒轧机烟尘治理工程项目--消防施工(含火灾报警设备)招标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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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 2024-09-30 60.5KB 业主: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关联招标: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2#棒轧机烟尘治理工程项目--消防施工(含火灾报警设备)招标公告
内容简介

工业品买卖合同出卖人:签订地点:鞍山市合同编号:15570015-ME-014-0买受人: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4-XX-XX工程名称:凌钢1#棒轧机烟尘治理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标的名称质量标准生产厂家商标牌号计量数量单价(元/计量单位)总金额(元)交(提)货时间及数量1/7月2/8月3/9月4/10月5/11月6/12月火灾报警系统设备详见技术协议批1XXXXXX合计XXX合计人民币金额(不含税大写):XXX不含税出厂价税率:13%第二条质量标准:出卖人应按国家的现行标准和规范进行合同设备的制造、选材、检验和到场指导安装试验。本合同产品性能、参数、供货范围均以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为准。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31出卖人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楚的、及时的和正确的,并且保证合同设备能够满足技术协议中所规定的合同设备安装、试运行、试生产、性能考核、操作和维修的要求。32在合同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出卖人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对合同设备安装、试运行、试生产、性能考核、验收、操作和维修提供必要、正确和充分的技术服务及安装指导。33在合同设备安装、试车期间,如果发现出卖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导致设备故障,或由于出卖人技术人员指导错误以及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材料的损坏,出卖人应立即无偿修理或更换损坏设备。3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出卖人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41出卖人交付的所有货物应满足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坚固包装。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止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以便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现场。42出卖人对包装箱内散装件和裸装件或捆扎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和零件号。43货物的装箱清单、随机图纸、产品合格证书、安装调试易损件、专用工具等应单独装箱,并在箱体上注明标记。44买受人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出卖人。第五条交(提)货方式及地点:出卖人应于合同签订后5天(日历天)内将合同设备交货,地址: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发展综合改造(二期)工程1#棒轧机烟尘治理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合同设备交付给买受人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出卖人承担。第六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61运输方式:公路汽车专车运输,运输费用含在设备总价中。62如因出卖人原因,合同设备需要补充或更换,出卖人有责任将所需设备发运至项目现场,并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63在合同设备运输过程中,合同设备丢失或损坏,出卖人有责任尽快重新供应全新的合同设备,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承担。第七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71买受人有权要求检验和测试货物(详见技术协议),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的要求,在检验和测试过程中,出卖人应提供材料和必要的协助。买受人人员应能得到必要的检测设施和手段,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当对设备检验和测试的内容和地点没有约定时,为便于执行,双方可事先商定具体事宜。72出卖人应对合同设备进行检验和测试并出具出厂质量合格证和交货前检验记录,出卖人应将质量合格证和交货前检验记录与设备一并同时提交给买受人。这些文件将被视为合同设备质量保证资料。73标准设备按国标进行检验。非标设备依据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和技术规格书及出卖人出具的检验大纲进行检验。74合同设备出厂前,出卖人应在进行检验和测试前10日书面通知买受人该检验和测试的设备等相关内容,以便买受人安排人员参加。75合同设备出厂前的验收不作为本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也不因此免除出卖人对本合同设备应承担的责任。76其余未规定事项按技术协议规定执行。第八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81本合同含税金额为:XXX元,大写:XXX。82付款方式:本合同项下买受人向出卖人的支付采用银行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合同执行阶段,卖方应配合买方需求,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3付款83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额的30%作为预付款;832到货款:合同范围内的全部设备到货,经验收合格,取得全额增值税发票后支付合同额的30%作为到货款;833验收款:合同范围内的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额的20%作为验收款;834尾款:整体工程竣工后,经第三方评估单位出具的合格意见后,支付合同额的17%作为尾款。835质保金:设备正常运行12个月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额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异议,买受人向出卖人无息支付全额的质保金。84进度款和质保金的支付方式:方式一: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为挂账月起第二个月支付;方式二:支付货币为挂账月起第四个月支付。85本合同付款坚持“以收定支”原则。即本工程的业主方向本协议甲方付款后,甲方在已收款范围内按比例向乙方付款。如业主未按时付款,本合同付款时间相应顺延。该“以收定支”原则同样适用于该工程竣工及质保期满后。该“以收定支”原则同样适用于该设备所应用的工程竣工及质保期满后。86买受人扣款的权利:当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受人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87买受人无论何时支付货款,均不考虑利息的支付。88发包人有权决定付款方式,如以现汇方式支付,则在原价格基础上降价225%。第九条违约责任:91由于出卖人责任,合同设备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交货,每延期一日违约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并赔偿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一切损失。92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合同项下设备不得整体外委加工,否则出卖人需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买受人保留追索相关一切损失的权利。93如因出卖人原因迟交本合同项下设备技术协议规定的每项技术资料一周,每周罚款合同价款的1%,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上述的迟交罚款,并不免除出卖人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94如果合同设备在检验、性能考核和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出卖人的原因未能达到合同约定及合同项下设备技术协议的技术指标,买受人有权以下列任意一种方式向出卖人提出索赔,并要求出卖人赔偿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一切损失。:1)由出卖人自负费用修理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消除合同设备的缺陷和不符合合同之处。如果出卖人不能派遣人员进行上述工作,买受人有权自行进行修理或消除缺陷,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出卖人承担。2)由出卖人自负费用以新设备替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同时出卖人应在相应时期内对替换后的设备做出质量保证。出卖人负责将替换的设备或补供的设备运抵工作现场。3)按质量低劣的程度、买受人受损害的程度及直接损失的数额双方协商对合同设备进行降价。第十条合同的解除:有下述情形之一,买受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1、出卖人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15天;2、合同设备由于出卖人原因两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3、出卖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买受人满意的履约保证金;4、其他由于出卖人违约,可能导致买受人损失扩大的情形。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11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合同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应在买受人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112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诉讼的问题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其它条款规定的各自义务。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第十三条其它约定事项:131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补充、修改或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132本合同的技术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33没有另一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134本合同签署地为辽宁省鞍山市。135本合同一式6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4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36双方电子邮箱为:出卖人电子邮箱:XXXXXX;买受人电子邮箱:ASECG345@163COM发送到双方电子邮箱的电子邮件视为书面送达。第十四条廉洁条款:在合同签订前后或履行过程中,如(出卖人)存在贿赂收买(买受人)相关人员,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或实施商业欺诈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买受人)有权单方立即解除合同,取消(出卖人)的合作方资格并终止与其的任何业务往来,并按双方签订的《廉洁诚信合作协议》执行。出卖人买受人鉴(公)证意见: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年月日出卖人(章):买受人(章):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鞍钢厂区正门法定代表:法定代表人:冯占立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412-6728118传真:传真:0412-6728113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鞍钢支行账号:账号:0704024009221002302税号:税号:91210300791591328J银行联行号:邮政编码:11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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